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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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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企业家黄华和妻子吕岩的离婚诉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4 点击数:77
案情简介——企业家黄华和妻子吕岩的离婚诉讼
黄华是海南中力不动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是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1994年中力公司投资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份。
1996年5月吕岩与黄华结婚。1997年3月两人有了女儿。1999年4月海远广场(大连扬帆酒店)申请开业,评估价超过了16亿人民币。2000年11月吕岩向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一审判决黄华支付女儿一直到18岁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经济帮助共23.6万元。
黄华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教育费和经济帮助,但黄华须支付的抚养费变成了每年6000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2002年11月,吕岩向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3月25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焦点
1、中力公司投资于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价值3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是否为黄华个人所有?
2、这价值3亿元的股份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3、如果认定这价值3亿元的股份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这部分婚前投资形成的股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及升值部分又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分析
很明显,如果认定股份及股份收益和升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意味着企业家黄华自身的一笔巨额财富的损失,同样意味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或四分五裂,对公司也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本案反思
1、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的婚姻更容易遭遇爱情陷阱。
2、据统计,四十岁左右的企业家精英阶层离婚率高达60%!
3、“协议离婚”、“高价离婚”现象在企业家离婚中尤为明显。
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92%的企业家离婚时都向对方支付了一笔价格不菲的财富,以一次性买单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痛苦的婚姻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