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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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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有了外遇 离婚房产咋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8 点击数:153
【基本案情】
施勇和王惠都是闽清人,经人介绍后相恋,于1991年结婚。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常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厌倦了这种生活的施勇,在外面又找了个女人。很快,各种流言蜚语传到了王惠耳里。知道丈夫有外遇后,两人吵架的次数更多了,且越来越激烈。
为了结束这种生活,施勇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与王惠离婚。庭审过程中,对于夫妻两人唯一的共同财产
——一栋三层楼的房子,双方都不让步,且都不同意通过竞拍、补价、拍卖的方式分割房屋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想要这套房子,又不想通过竞拍、补价、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财产,考虑到这套房子内部结构可进行分割,法院判决一、二两层的厨房、卫生间和其他房间归王惠所有,三楼归施勇,楼道、客厅等公共部分归两人共有。一审宣判后,王惠不服,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王惠觉得:是施勇有外遇在先,在两人的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子应该判给自己。
施勇认为:自己少分了房间,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