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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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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男子欠40万元工伤款 离婚房产却给了前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9 点击数:11
企图通过离婚分配财产给配偶逃避外债?法院判决说“不”!东莞一家鞋材公司的女工阿容因工作得了白血病不幸去世,法院判决该公司对此赔偿。公司老总徐某转移大量公司财产,并跟妻子悄然离婚,将一栋四层半房子分给妻子,车子分给儿子。之后该公司倒闭,法院判令徐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徐某欠40万多元尚未履行。阿容家人得知徐某离婚情况后,遂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离婚财产中房子的约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离婚时涉案债务已发生,且徐某作为公司股东存在转移公司财产逃债的行为,故可认定徐某离婚时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将上述房产无偿分配给前妻,已损害阿容家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判令撤销徐某将四层半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欠工伤款40万后离婚
2007年11月,来自湖南的妇女阿容进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材有限公司工作。阿容万万没想到,这一工作给她带来了可怕的职业病。2008年12月,阿容因病住院。2009年1月,阿容被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同年5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容为工伤。2011年3月,阿容因治疗无效离开人世。
阿容生病期间到去世后,阿容和她的家人先后跟鞋材公司打了数场官司。
就在阿容去世前的2011年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阿容维权的第一宗官司作出判决,判令鞋材公司支付阿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共24万多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鞋材公司的机器设备,阿容分得5万多元。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2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第二宗官司作出判决,判令鞋材公司支付阿容家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23万多元。此时鞋材公司已停业,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公司倒闭了,但老板徐某还在。2013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应对上述两个判决确定的鞋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应还款42万多元。法院执行到1.5万多元后,余款40万多元未能执行。
就在阿容家跟公司和老板徐某打连串官司期间,2011年4月,徐某悄然跟妻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长达20多年的婚姻。
离婚时,徐某跟前妻约定,将在虎门镇的一栋四层半房子和一辆车子给前妻,另一辆车子给儿子,工厂及其债权债务全部归徐某负责。
损害债主利益 法院判私分房产无效
2014年3月,阿容家人得知徐某与前妻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后,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徐某,并将徐某前妻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徐某将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案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是徐某前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拥有。房子建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前妻并无证据证明两人曾就夫妻财产归属特别约定,故徐某前妻以该房产系其独资所建为由主张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离婚时涉案债务已发生,且徐某存在转移公司财产而逃债的行为,故可认定徐某离婚时需为鞋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将上述房产无偿分配给前妻,已损害阿容家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徐某将四层半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解释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