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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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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为多分房草率结婚 闪婚闪离苦果自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14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3岁女孩陈琳与33岁的刘军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电结婚,婚后半年女方就开始了离婚诉讼,两次起诉离婚未果后,男方又开始了诉讼。5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这场婚姻诉讼中,双方围绕着两套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2009年,女方家面临拆迁,按照拆迁安置办法,达到婚龄的成年子女,未婚则仅可安置一套房屋,如果已婚则可安置两套,但男方户口应迁入女方家,也就是男方作为上门入赘女婿。陈琳与刘军结婚后,刘军的户口即迁入女方家,结婚5个月后,陈琳分得了两套安置房。由于婚后未生育子女,该两套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为该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女方认为系其父母旧房享受拆迁安置待遇,应属父母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安置方案规定,陈琳已婚,作为正常户分得二套安置房,房屋安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系小产权房,结合双方的结婚年限,最终法院判决两套安置房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予男方房屋差价补偿款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快速推进,由于拆迁安置政策引发的闪婚现象突出,为了多分得拆迁安置房,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有的甚至假结婚。近两年来,渝水区法院审理多起此类离婚案件。法官提示,婚姻大事请慎重,切莫只顾眼前利益带来日后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