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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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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分手时说好平分拆迁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 女方起诉获79万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35
分手时说好平分拆迁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 女方起诉获79万元
家住福州的阿玲与大明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女儿现已成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去年初,他们决定友好分手,随后到台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了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位于台江区上杭路的一套面积85平方米的房屋,属公房,承租人为大明,该房归男方居住使用。该房如遇拆迁获得现金补偿,则该现金补偿按双方各50%分割。”
两人离婚后不久,福州市政府就开始对上下杭地区进行拆迁改造。大明很快就与台江区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诉争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合计158万多元以及2万元的租房补贴。但大明没有告诉阿玲,更没打算分给她这笔钱。阿玲很生气,将大明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
大明在庭审中辩称:他确实因房屋拆迁领到了160万多元的钱。但他与阿玲签订的离婚协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而且协议的内容也显失公平,他不应该只得一半的拆迁补偿款,而应获得全部款项。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有基础事实,大明应当履行。本案诉讼中,因男方明确了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因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158万多元是因诉争房屋被征收所得的现金补偿,应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各按50%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79万多元。关于2万元的租房补贴,因《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归大明居住使用,而政府部门给的租房补贴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大明的情况用于解决其居住问题的,因而不应予以分割。
据此,该院判令大明限期向前妻支付房屋征收所得补偿款的一半计7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