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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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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后购房未过户 离婚只判使用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13
【基本情况】
张某和李某于2000年组成再婚家庭。2002年张某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进行翻修改造,但张某当时只跟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年,夫妻二人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睦。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自己出资所购房屋归自己所有,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房产平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后购买改造的房屋由二人按份使用。
【法官讲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应准许离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为此,本案中不能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判决房屋的使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其婚后购买改造的房屋由二人按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