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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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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花甲老人与娇妻房产之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41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最近就有一例花甲老人状告少妻的返还房产的案子。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4年赵某在朋友聚会上与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章某相识,赵某当即被风情万种的章某所倾倒,虽然赵某知道章某是有夫之妇,但认识后依旧与其来往,至2002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2003年2月章某离婚,同年4月与已经六十多岁的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恩爱无比赵某将原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潢,并添置了一些生活用品,作为爱巢在此定居。赵某怀抱娇妻以为自己下半生有了依靠,满心欢喜。因此结婚不到半年就与章某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属赵某的婚前产权房屋(价值40余万元)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归妻子章某个人所有,今后该房产由章某个人全权处分,为了表示自己有诚意,他还带着章某到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可是好景不长,双方由于年龄及思想、性格差异过大,生活方式也大相径庭,婚后没过多久,两人之间就发生了冲突。2004年春节后,章某就搬回自己家居住,每个月仅到赵某那里住上一两天,顺便从他的退休金中要走部分生活费, 2006年下半年后章某就不再到赵某那里领取生活费了。
赵某为结婚几乎花掉了所有的积蓄,房产也给了章某,到头来落得人财两空,因此他痛苦万分,甚至开始怀疑章某和他结婚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他决定委托我们代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章某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分割包括那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房屋约定归章某个人所有。这个约定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如此,这份合同还进行了公证。但是,赵某将房产赠与新婚妻子章某,是想得到章某的终身照料,也就是说,赵某的赠与行为是附加夫妻关系长期维持这个条件的。现在如果这个附加条件失去,赵某也将失去住房。因此就不能不考虑他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同时也明确规定,离婚之后,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此我们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要求章某支付20万元的经济帮助。
章某却不同意离婚,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同时她还提出按照“夫妻财产协议书”,那套房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不能分割,她与赵某结婚没有别的企图,如有企图,“夫妻财产协议书”签订之后,她早就该提出离婚了。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产权归章某所有,但章某应给予赵胜20万元经济帮助款。这样的判决毫无疑问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情理的,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此事提醒我们广大市民:今后在作出任何决定前一定要深思熟虑,特别是象赠与房屋等大件物品一定要附条件加以明示,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丧失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