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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房产,价高者得惹争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9   点击数:142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不少夫妻离婚后不争子女抚养权、不争抚养费,争起了房子。南京市就有这样一对离婚夫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近日,南京雨花台某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除婚后购置的一套住房外,在南京均无其他房产,现双方均要求取得该房屋,并都愿意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法院此时该如何确认唯一房产的归属?

  夫妻离婚,都想要房子

  王女士与丈夫李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三口之家生活幸福美满。2007年10月,夫妻俩在南京市买了房,总价约130万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谁知,婚后两人生活习惯,待人接物等各方面都有些分歧,两人关系逐渐恶劣。

  2012年12月,夫妻俩感情破裂,开始分居。王女士搬回娘家生活。分居后不久,王女士向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在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遇到了阻滞,双方都想要房屋的所有权。

  经调查发现,王女士与丈夫李某在南京均无其他房产,王女士法庭上表示愿意抚养女儿,但没地方居住,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她所有,并愿意支付给丈夫房屋折价补偿款。

  而丈夫李某法庭上表示,房子的首付款、按揭月供大多是由他支付,他本人目前也居住在房子里面,要求法院将房子判归他所有,李某同意支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

  房子到底应该判给谁?

  这可是个难题。双方都愿意支付对方房屋折价补偿款,都愿意要房子。面对双方的争议,法院则认为,王女士与李某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利。针对双方诉求,法院决定引入竞价机制,采用竞价方式解决夫妻间的房产争议。最终,经双方竞价,王女士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补偿相关款项给予李某。

  为何采取竞价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是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采用竞价手段解决房产归属,主要是由于双方争相想要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双方在法院调解下都没有让步,可见双方的想法,非常坚持。如果法院强行通过裁判方式将房产判归一方所有,都无法满足另一方的需要,有可能引起双方矛盾升级。而通过竞价处理房产纷争,可以更公平合理和最大限度满足双方需要。  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产归属要注意什么?

  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夫妻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

  1、首先引入竞价机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

  2、引入竞价机制必须获得双方的同意,

  3、采用竞价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价方式应注意,竞价分割房产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夫妻双方经济相差悬殊,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方式,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此外,在采取竞价分割时,要防止一方为取得所有权而虚高出价,最终拒绝支付对价款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要求竞价高者在竞价后向法院缴纳相应数额保证金。若价高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则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价格以另一方竞价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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