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房产分割 > 正文

离婚房产分割成功归女方与孩子所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07   点击数:52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