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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有争议,法院处理房产的三种方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241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即包括夫妻双方从房地产市场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也有夫妻双方根据房改福利政策购买的公有房屋。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有双方进行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再由法院根据双方及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由于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相对紧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潜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夫妻离婚时候均主张要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房屋的最高竞价价格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及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提出主张,在对方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参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的评估价值进行确定。

  同时,如果房屋产权中的大部分属于一方,也应采取这种做法。

  (三)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少数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特备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张所有权,而是向取得一方的房价款补偿后再另行选择购买房屋。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拍卖后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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