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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院为什么不同意双方竞价获得房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4   点击数:862

   【法律咨询】

  牛女士最近参与了一起离婚案件,她和前夫居住的房屋是售后公房,原来系丈夫家人婚前承租,结婚后由丈夫用工龄和夫妻共同存款购买了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该房屋原有五人居住,公婆,她和丈夫还有她们的女儿。此后公婆相继去世,女儿出嫁,就夫妻二人居住。

  由于琐事两人多年来关系不和,这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房屋的归属如何处置,双方有不同的意见,两人都愿意取得房屋产权,补偿对方房屋折价款。原来这套房屋比较老旧,周围的区域都在逐步拆迁改造,虽然还没有划入动拆迁改造区域,但改造也是将来几年的事情,基于动拆迁利益,双方都想要获得房产产权。

  牛女士提出双方竞价处理,牛女士的娘家比较富裕,对她离婚的事情比较支持。而她的前夫不同意竞价,最后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属牛女士的前夫所有,支付房屋折价款58万元给牛女士。牛女士进行法律咨询,她问为何自己提出竞价解决房屋归属,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答复】

  如果你们双方对房屋价值没有异议的,不需要进行评估,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院评估,评估结果就是将来分割房屋时的补偿依据。至于由谁去的房屋产权,那么要区分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都不要房产产权,可以自行出售分割售房款,也可以委托法院拍卖分割拍卖款。第二种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补偿款。这两种人都不会对房产长拳归属产生争议。

  如果出现了第三种情况,双方都争取房屋所有权,法院会考虑双方目前的居住情况、取得房屋的来源,确定房屋的归属权,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还要看谁抚养子女,对子女的就学和生活是否有影响等等。如果双方的条件差距不大,双方又同意竞价的,法院会采取竞价方式决定房屋的归属。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竞价的方式,但由于竞价需要双方同意才进行,现在你的丈夫不同意竞价,就无法开展。故而法院只能根据谁更适合获得房屋产权来判归房屋产权的归属。这套房屋是男方的父母承租的,结婚后由你的丈夫工龄购买为产权房,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遇到这种情况,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从情理上说,你丈夫及其家人对这套房屋取得的贡献较大,按普通人的想法也是应当归你丈夫,你取得房屋折价款。法不外乎人情,故而法院判决这套房屋归你丈夫所有,不过你也并不吃亏,你获得了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你所描述的地段也有不少房屋在网上一些中介出售,你得到折价款后也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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