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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107万房产按法定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5   点击数:11

  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1982年9月,李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去年1月14日,李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李小姐和母亲梁老太。李先生重病弥留之际,让同事代写遗嘱把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遗嘱能否生效?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要件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宝山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判决遗嘱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余元,判决房屋归原告李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代书遗嘱有何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要件角度来看,代书遗嘱要求的是遗嘱各要件完成的当场性。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具体来看,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后,李某并未对这份材料通过签字等法定形式予以当场确认。虽然李某后来在医生等人的见证下按了手印,但这个行为发生在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数小时之后,医生等人也并非遗嘱的代书人,故他们的见证并不能构成对遗嘱的见证。

  对于双方争夺的房屋,李小姐和梁老太应依法继承,但由于梁老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所以酌情可以多分。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理可循。遗产继承毕竟涉及到钱的问题,在家庭关系中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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