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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作为法定继承人一方是否有权单独放弃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30

  【案情介绍】

  钟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钟某父亲于2010年因病去世,钟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钟某及钟某母亲。钟某父亲去世后留有一栋登记在其名下的别墅但至今仍未分割,2014年8月10日李某起诉钟某离婚,并要求分割钟某父亲遗产中属于钟某部分的财产(钟某名下无任何财产),2014年8月15日,钟某做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并与钟某母亲前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无权单方放弃继承权,其放弃行为应得到配偶李某的同意。因钟某作为钟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合法取得继承财产,且该财产系存在于钟某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钟某父亲的遗产应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钟某无权单方放弃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可单独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并无需征得配偶李某的同意。虽然《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继承财产分割前,继承人可通过自身意思表示放弃继承,且其放弃的是继承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故不存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说。

  Duang,别墅啊!这么大笔财产,真是件令人桑脑筋的事情喔!到底应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呢?

  【律师评析】

  成都咨询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就本案而言,钟某父亲去世后留有一别墅至李某起诉离婚之日,该别墅仍未分割,而钟某于遗产处理前,已作出了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并与钟某母亲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也就是说已经明确告知其余继承人。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从此可推知钟某放弃的是其继承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故作为钟某配偶的李某对遗产拥有的权利需在一定条件成就时才得以实现,即如钟某没有放弃继承权并依法分割遗产后,此时依法属于钟某的遗产才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许乃义律师认为在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李某没有获得遗产的共有权,钟某在此期间有权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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