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共同还房贷妻子去世 房子岳父母有权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47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正式领证前的三个月,为了迎娶相恋多年的女友小丽,小王在父母的资助下购置了一套89平方米的婚房,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小王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部分,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还贷减轻负担。
2006年7月,小王与小丽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按揭部分虽由小王账户划出,但小丽帮衬着一起还贷。谁知好景不长,5年后小丽因突发疾病去世,痛失爱女的小丽父母为了老有所依,要求小王在房产证上加上二老的名字,共同继承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小王觉得这要求太过无理,妻子因病过世他很伤心,也承诺会照顾岳父岳母,但这房子是他婚前所买,不能接受小丽父母的要求。小丽父母眼见女婿铁了心不愿意,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共同继承该套房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套房子属于小王婚前所有,只有婚后到小丽去世前共同还贷部分是小王与小丽之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为小丽的遗产共同继承。为此法院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计算,最终判决小丽父母应得的部分财产。
【律师点评】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共同还贷部分,父母有权利继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小丽已经去世,小丽去世后小王还贷部分及小丽结婚前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均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属于共同还贷,该部分所及的房产份额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可以由小王及小丽父母共同继承,故法院以此判决小王支付小丽父母房产相应份额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