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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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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兄妹为分房产状告继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9
【基本案情】
曹先生的母亲去世24年了,2005年,父亲与姚某再婚。2009年,父亲将一套69平方米的房产过户给姚某。这套房本是曹先生母亲单位的福利房,母亲去世后,父亲将其买断,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曹先生称,这套房本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兄妹俩和父亲共同所有。“父亲未经我们同意就私自处置,对我和妹妹太不公平。”曹先生于是和妹妹一同将继母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属于他们的产权份额。
【法官点评】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曹先生的母亲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承租权具有财产属性,该房屋房改后虽登记在曹先生父亲名下,但实为曹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曹先生母亲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应为曹先生兄妹及其父亲共同继承,故曹先生父亲对该房屋享有2/3的产权份额,曹先生兄妹对该房屋各享有1/6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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