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子女属第一继承顺序 为何无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27
继承法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一继承人,但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特殊情况中并非如此。
《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曾某兄弟两人,由于曾某一生未婚,弟弟有两个儿子,于是过继了弟弟的小儿子,取名曾征(化名),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曾征自小就知道养父是大伯,虽然身为养子,但是在意识中,一直是生父母的孩子。2009年,曾征生父去世,曾征与亲哥哥就遗产分配上产生了纠纷。
曾征认为:我是父亲的亲生儿子,理所应当继承一份财产;曾征的哥哥认为:曾征自小被过继给大伯,将来也会继承大伯的财产,不应该再跟自己争夺了。
律师视点
过继的孩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呢?
《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本案例中,曾征没有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有这样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倘若曾征对生父的扶养尽了较多的义务,那么他可以分的生父的部分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只是“部分”遗产,而不是法定继承中的等额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