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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的法定继承法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8   点击数:8

  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不同,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相同。

  法国

  大陆法系诸国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宽,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旁系亲属,包括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和死者的生存配偶,均享有继承权。如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亦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有继承权(第755条)。

  德国

  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直到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各国,如英国继承法分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两种制度。不动产的继承人主要是直系卑亲属;动产的继承人包括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美国的继承制与英国大致相同,但其各州的具体规定各有小异。

  俄罗斯

  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还规定,除上述亲属外,被死者生前扶养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的人,也是法定继承人。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互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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