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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继承范围的探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4   点击数: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范围过于狭窄,应该予以适当的扩大。了解他们面对相类似的情况是如何立法规定的。我们看一下俄罗斯的立法例:俄罗斯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新民法典第三部分继承权编中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从子女、配偶和父母到被继承人的前夫、前妻的子女,继父和继母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并与他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共排列了八个顺序。他们规定如此大的继承范围的基本意义是:尽可能避免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而转归国家所有。
 
  根据前面所述理由,再参照俄罗斯等国的立法例,建议在继承法原来规定的范围基础上,还应该增加一部分被继承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中的成员作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父母的兄弟姐妹(即被继承人的叔、舅、姑、姨);被继承人的亲侄子、亲侄女、亲外甥、亲外甥女等。因为随着计划生育的继续推行,许多夫妻基本上都只有一个独生子女,叔、舅、姑、姨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都会比过去多子女时代的关系要密切。亲侄子、亲侄女、亲外甥、亲外甥女作为晚辈大多数人在必要的时候,都会成为叔、舅、姑、姨的赡养人或共同赡养人,或者在实际上承担起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这样继承的范围适当扩大,既顺应了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也相应提高了财产在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人员中流动的保证系数,使之能符合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也与继承法本身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当然,从我国民族的历史习惯风俗和现在社会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也没有必要过度的扩大范围和过多的增加顺序,设有三个继承顺序是比较适宜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法定继承范围的扩大,也可能造成财产过于分散和新的矛盾的产生。因此,在具体确定哪一些成员可以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的问题上,需要作比较谨慎的进一步探讨。同时,还需要制订一些相应的细化规则,以防止家庭矛盾和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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