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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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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父异母兄弟争房产怎么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20
【基本案情】
1983年,孙先生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孙海(化名)回国,与王女士结婚,并于次年生下儿子孙军(化名)。婚后,二人获赠王女士父亲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屋,承租人是王女士。几年后,二人因夫妻关系破裂开始分居,但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2000年,王女士将此房屋以售后公房形式购买为产权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在病重期间立下遗嘱,将房产交由孙军继承。王女士和孙先生相继病逝后,孙先生的母亲和大儿子孙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该房各1/3的产权。
一审法院查明,争议房屋为孙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共同财产,但王女士在分居之后出资购买为产权房,对房屋的贡献更大,确定其占有该房屋60%的份额,根据王女士遗嘱,这部分产权由孙军继承,孙先生占有该房屋40%的份额,由孙母、孙海、孙军共同继承,判令孙军继承房屋,并依法支付孙先生母亲、孙海房屋折价款各13.5万元。
孙军不服判决上诉,认为孙先生未对该房做出贡献,非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中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于王女士、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多年没有共同生活,孙先生对涉案房屋没有贡献,应当少分或不分。另有证据表明,孙先生至少在2000年起就与他人以夫妻相称,在王女士重病期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有遗弃之嫌,且多年不尽父亲之责,从未支付孙军抚养费,依法改判涉案房屋归孙军所有。
【法官说法】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各方当事人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程度、照顾无过错方等,法院终审判定,对于房屋购买无贡献、对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亲属不享有遗产份额。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如今社会发展速度快,个人教育及思想成熟周期也随之拉长,许多年轻人对于恋爱同居的态度较为随意,但未婚生子,可能面临更多的婚姻和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在选择同居和未婚生子时应持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