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丧偶女婿、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64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但在而周四或者女儿去世以后,儿子与儿媳、女儿与女婿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这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不再存在,因此儿媳、女婿对于公婆、岳父母的财产没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入戏、女婿不仅在丧偶之前与其配偶共同赡养公婆、岳父母,而且在丧偶以后甚至再婚以后继续赡养。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发挥家庭的养老只能,同事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在民事立法上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规定,即《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一般认为在经济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是长期的、经常的,就应当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此外,上述意见第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为继承。但是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仅仅对被继承人尽了一般性的赡养义务,与其他继承人尽了同样的义务,或者由于再婚等原因终止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则他们就不能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