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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 依法享有被抚养权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5   点击数:27

  张先生与王小姐于2012年3月在某地打工相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形下即开始同居生活,不久王小姐怀孕了并于2013年初产下一个男婴,谁知在男婴出生后张先生便消失不见,后王小姐带着尚在襁褓中的婴儿在张先生的老家找到了张先生,但其却不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责任并要求与王小姐解除恋爱关系,王小姐出于无奈只得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

  律师视点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两位当事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小孩虽然是在王小姐与张先生未登记结婚的情形下所孕育的,但张先生作为其生父仍然应当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及责任。

  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遗产继承等诸方面与婚生子女享有的同等权利,但非婚生子女会存在没有生育指标、上户口难等一系列问题,对子女日后的求学、就业都会产生影响,这对无辜的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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