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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散伙” 非婚生子女遭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24

  重男轻女,男友拒绝分摊3女费用

  1996年初春,小青与阿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两人交往不久便同居。虽然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先后生育了3女1男共4个孩子。2012年夏,两人感情破裂,小青和阿成的同居生活走到了尽头。

  在小青离开阿成家时,阿成和家人强行留下儿子,让小青带走3个女儿,理由是多带孩子有可能会影响阿成日后成家,因此,一家人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小青留下其中一个女儿。由于小青需要照顾3个年幼女儿,一直没法外出工作,生活过得很艰难,无奈之下小青找到阿成,要求他适当承担3个女儿的费用,但阿成以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无奈,小青走进了陆川法援中心求助,该中心指派律师为小青写起诉状讨要3个女儿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青和阿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法定抚养义务,阿成每月有几千元的工资收入,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遂判决阿成自2012年春季起,每月支付给每个孩子500至800元不等的费用共2000元,至3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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