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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2   点击数:11

 

 

  案情介绍

  原告付某某的母亲杨某于2008年与被告付某相识恋爱,于2009年腊月在家中举办婚宴,因被告付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于2010年生下原告,取名付某某,2012年杨某与被告付某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双方协商原告付某某由母亲杨某抚养,被告付某支付抚养费。但被告付某仅支付了几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不再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为此,付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付某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付某作为付某某的亲生父亲,有承担抚养付某某的义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付某每月支付原告付某某生活费3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法官评析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杨某与付某虽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付某某属于杨某与付某非法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范畴上仍属于“非婚生子女”。 付某某虽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有权要求父母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案件审理中,杨某与付某均同意付某某由杨某抚养,但对付某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存在分歧。为此,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付某的实际收入情况,以有利于付某某健康成长为原则,最终判决由被告付某每月支付原告付某某生活费3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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