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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送他人后要求抚养权未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17

  【基本案情】

  张某与女方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2013年7月,双方产生矛盾,赵某在怀孕5个月时离开张某回娘家,期间与同村村民李某夫妇口头达成抱养孩子协议。同年产下一男孩后,即将孩子抱给李某夫妇收养。张某起诉赵某,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赵某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行抚养孩子。

  去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法院认为,赵某在生育前即与他人口头达成抱养协议,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愿意,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也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判决非婚生男孩由原告张某抚养。

  【法官说法】

  原、被告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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