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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之后的财产该归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2   点击数:11

  案情概述:

  2006年张某与李某经过自由恋爱结婚,2007年经过两人的共同努力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该套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的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某与李某二人,两人共同拥有该房屋。2009年5月张某与李某在共同度过三年的婚姻生活后因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走上了法庭,为了脱离这场不幸福的婚姻,张某做出了最大的让步,放弃了对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的主张,将房屋让给了其丈夫李某,之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同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书上的房屋所有人依然是两人共有,同时,离婚后因为张某没有地方居住,所以仍然与李某共同居住在上述的房屋内,共同居住一年半之后,两人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不到半年两人再次因性格不和,感情已经破裂提出了离婚诉讼,在这场诉讼中,张某主张原来的房屋在两人复婚之后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是张某与李某,应该为二人的共有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的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的房屋是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而且张某有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义务,张某无权主张分割,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法院驳回了张某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律师点评:

  本案看似十分复杂,但其实质很简单,将案件中的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复婚又离婚分为几个独立的阶段来看的话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在第一次离婚纠纷中,张某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的一半的所有权让给了自己的丈夫李某,法院的判决书中也确认李某对房屋享有所有的所有权。此阶段的财产关系已经很清楚了:离婚后房屋就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与张某无关。

  后来,两人虽然已经复婚了,但是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早在原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时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该房屋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张某与李某在复婚时以及复婚之后都没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做约定,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为李某,张某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法院当然会驳回张某的主张。之后只要李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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