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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8   点击数:58

  【基本案情】

  张女与李男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李某于199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此后,李某经商做服装生意致了富,便想起张某的许多好处,认识到自己对婚姻的破裂也负有责任。而张某离婚后可过得不顺,单位裁员又下岗,做生意有失败,日子过得艰难,更得上胃癌,生活倍感窘迫。李某得知了张某的生活状况后找到张某。面对过去的丈夫,张某百感交集,对自己当初太任性,颇为后悔。自此,你来我往日间亲密,不久,两人吃住一起,对外称又复婚和好了。2001年一天,李某在外出送货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对方赔偿的8万余元,全被李某的父亲领走,而李某的父亲不承认张某这个儿媳妇。张某请求法院确认其以“妻子”的身份判决继承李某的赔偿金及房产车辆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原属夫妻,但已经离婚,后来虽然表面上和好复婚并对外以夫妻相称,但双方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与李某系非法同居,其不能以妻子的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法院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所持的这一项理由不予支持,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但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张某能证明其在李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对其有一定照顾的情况下,其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得到部分遗产。在此情况下,第一,其主张权利的身份不是继承人;第二,其所得的财产份额与数量不能以继承人的标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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