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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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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妻子借给丈夫2万元做试管婴儿 离婚后状告前夫还款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5
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之间不会产生债务。但若婚内丈夫向妻子借款出具欠条,丈夫有还款的义务吗?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妻子状告丈夫还欠款获支持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双方因到上海做试管婴儿钱不够,在2010年12月25日,丈夫刘某写下内容为“今欠杨某治病用贰万元,2012年内还伍仟元”的欠条一张,交由原告妻子杨某保管。
回到楚雄后,刘某收到了杨某借给他的2万元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协议离婚后,原告杨某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刘某归还2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
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告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杨某借款并写下欠条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欠条应视为刘某与杨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支出的一种约定,故对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杨某借款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婚内借款用于家庭开支,离婚后被追讨,无须还款
法院工作人员分析表示,法律对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没有特别规定,根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行为可以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借款一方有义务还款,只要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处理时可以参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有部分的财产,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在此情形下借款人不用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