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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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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四类夫妻愿意选择婚前财产公证 谈钱未必伤感情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9 点击数:8
从前有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今天有人反其道而论之,谈感情伤钱。感情与金钱孰轻孰重,那要看感情深与浅。情深者,直教人生死相许,钱财乃身外之物,算得了什么。情浅者,当然后者重要。那么,夫妻之情呢?要是你的另一半,和你走入婚姻殿堂之前,要带你去做婚前财产公证,你能接受吗?
从广东南方公证处获悉,近年来随着传统观念转变,已有越来越多夫妻选择提前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并公证,为婚姻生活买个“保险”。据南方公证处不完全统计,2012年该处共受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276件,2013年则达到了355件。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无非有几种情况:一是“富二代”,怕对方与自己结婚的动机不纯——“结”为了“离”,“离”为了钱,公证以断对方非分之想;二是父母财产,譬如父母给孩子买房交的首付,给“外人”总有点心不甘情不愿,于是要求公证;三是双方都很独立,不愿意沾对方的光,各自公证,万一婚姻变故,一拍两散,各不相欠;四是再婚家庭,双方都有“尾巴”,先说清楚。
在传统眼光看来,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有幸在茫茫人群中相识、相知、相恋,最终走到一起,贫富与共、白首不离是一种天大的缘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搞婚前财产公证,你我泾渭分明,显得小气甚至没诚意。老派丈母娘知道了,准会对新女婿“另眼相看”。也不能说传统婚姻观不对,除非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共识,否则,被动的一方难免有想法,甚至因此影响夫妻感情。
事情的另一面,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当头各自飞。夫妻是人类关系中最特别的关系,亲起来恨不得化为同一个人,恨起来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一些人算是看透了,男女成为夫妻之前,先把账算清楚,省得日后感情出问题时伴生经济纠纷。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前,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即使闹离婚,焦点多在因感情上,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家庭收入增长,经济问题在夫妻矛盾中的比重也日渐上升。据有关统计,在中国夫妻感情不和的案例当中,经济问题已经占到了七成。婚前财产公示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先礼”避免“后兵”。
婚前财产公证之举虽与传统意蕴的婚姻不谐和,但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产物,婚姻也需要契约精神。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还是有一定正面作用的。不过,夫妻始终不是外人,在钱财上也没有必要锱铢必较,算得那么清楚,谈钱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