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之间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36
【案例简介】
徐某与其妻林某系夫妻关系,徐某父母留下遗产价值12万元的房屋一套。作为徐某的婚前财产,其夫妻双方在结婚时约定,该房屋作为徐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今双方走过了十年的婚姻,却因性格不和,至感情破裂,并闹至离婚。其妻林某认为,该婚前财产经过了这些年,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进行平分,而徐某则认为有约定,不应平分。请问:夫妻之间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评析】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解答:徐某与其妻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此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其妻林某认为,该婚前财产经过了这些年,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进行平分是不合法的。
作为其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进行的约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合法约定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一旦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也专门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作为徐某的婚前财产,其夫妻双方在结婚时约定,该房屋作为徐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现行婚姻法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徐某与林某夫妻之间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林某要求平分是不合法的。当然,作为其夫妻走过了这么多年,如果徐某看在夫妻情份上,愿意作一些让步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