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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不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非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62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赵某(女)于1999年结婚,当时何某月工资收入为2800元,赵某为1000元。结婚前双方约定,何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赵某拿出800元,共计1800元作为共同生活开支,其余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赵某对何某每月只对家庭拿出1000元较不满,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何某的个人存款。何某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割自己的存款。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中的财产约定形式不影响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本案中当事人对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事实并不否认,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所以不能因为双方的口头约定而认定协议约定无效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婚姻双方更加积极遵守和履行协议,在因离婚而发生纠纷时,为双方当事人及夫妻双方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提供便利,比如,在证据法的意义上有利于在诉讼中举证。但这一规定并不具有禁止性效力,因为法律未名确定规定违反此规定时的后果,未将口头协议作为无效事由。故在本案中双方均承认存在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双方是口头协议而认定约定无效。因此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必须指出的是,口头约定难以证明,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故社会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对此应有足够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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