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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婚姻法》第19条规定之夫妻财产约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33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滴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已经还钱财产的约定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财务,对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该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约定的主体:具体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事宜婚姻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的。法律允许双方在婚前订立财产约定,故不要求双方缔约时是夫妻关系,但他们必须是最终结为夫妻的人。缔约主体具有无安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定的年龄和正常的精神状况。

  (二)约定的时间:婚姻法对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时间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未作限制。因此当事人即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但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却有着特殊的限制:婚姻关系成立前,男女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财产约定,自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夫妻订立的财产约定,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三)约定的标的: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但是,当事人只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财产利益进行约定,而不能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利益约定,如对自己未来的财产进行约定。当事人对于遗产约定的,可以视为遗嘱,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待。

  (四)约定的形式:本条规定的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本条属于一种倡导性法律规范。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仍应认定为有效。但是书面约定以外的刑事一般不予提倡。

  (五)约定的内容:具体有三种。第一种是分贝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还钱财产归各自所有。”同事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分贝财产制的情况下,一般就共同生活所需费用的分别加以约定。第二种是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第三种是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还钱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及民法的法律原则,夫妻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其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无害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约定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超出自己财产的范围。否者,其约定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六)约定的效力:对于约定双方而言,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当法律固定与合法有效的约定不一致时,应执行约定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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