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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很重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8   点击数:86

  【基本案情】

  林某(男)2005年继承母亲遗留的坐落于某市某区房屋一套。2008年,林某与肖某登记结婚,并居住在该房屋中。2010年3月该房屋因故拆迁,林某得到拆迁款80万元。2010年7月,林某从银行取出60万元用于购买一套商品房,自己为房屋的产权人,其余的20万元存款一直未动。其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肖某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上述商品房和20万元存款。林某称购买该房屋的房款及20万元存款都是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肖某对林某称该商品房是用其拆迁款购买的说法不予认可。

  【律师解析】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案中被拆迁房屋为林某婚前继承其母的财产,应归林某个人所有。结合本案对于购房的60万元,如果肖某承认争诉房屋是用林某个人存款购买的,那么争诉房屋应为林某个人财产,但本案中肖某完全否认。这就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争诉房屋是用房屋拆迁款购买,若不能证明这一点,争诉房屋就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离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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