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离婚均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6
枞阳一对小夫妻在闹离婚后,对离婚均没有异议,但双方为房产闹得不可开交,都主张房屋系个人财产,近日,枞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基本情况】
2011年1月张翠和赵海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双方通过分期付款以25.08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没想到,房子还没来得及办房产证,双方就闹起了离婚,2015年1月12日,张翠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张翠称,房子必须归其所有,首付款10万元是其个人出资,15.08万元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所以自己应分得17.54万元的份额。对此,丈夫赵海却不认同,赵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3年10月5日其父取款10万元的取款凭证,证明2013年10月11日张翠支付的10万元首付款是赵海父母出资,并称尾款也是其父母出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翠主张首付款10万元是其个人出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赵海提供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其父亲取过钱,但并不能证明该钱是用于2013年10月11日的购房出资,亦不予认定。本案中两次付款均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后,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房屋判归张翠所有,并由张翠给予赵海12.54万元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