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个人财产 > 正文

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决定夫妻个人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2   点击数:23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有规定,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