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6、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7、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