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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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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个人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2 点击数: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夫妻财产
一方的夫妻财产是指一方夫妻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夫妻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夫妻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夫妻取得的债权等。
3、夫妻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夫妻孳息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归一方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2、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3、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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