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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个人债务 能否执行双方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7   点击数:188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杨某因投资需要向王某借款150万元,杨某的朋友李某为其担保,约定借款利息2分/月,2012年10月前还清本息。后杨某未按期偿还本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及其配偶对150万元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及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杨某及其配偶共同归还原告王某15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生效后,由于几被告均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李某妻子张某名下一笔3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张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担保之债经法院认定属李某个人债务,故其名下存款应解除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被执行人李某妻子,该存款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作为共有人之一,且该存款至少50%应归李某所有,遂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如夫妻一方担保之债认定为个人债务,执行中如何执行作为被执行人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系该30万元存款的共有人之一,且该存款系被执行人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至少50%应归李某所有,故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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