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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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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向丈夫借钱买奢侈品,夫妻间借款需归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4 点击数:82
【法律咨询】
张小姐很“幸运”地嫁给了以为富商,婚后的她成了全职太太,衣食无忧,丈夫每月还给予她一定的零花钱。即便如此张小姐还是不过花,她是购物狂,买起名牌手包和协议经常花费几千甚至数万元。每次要求丈夫增加零花钱,张小姐都被要求写个借条,长此以往,债务金额高达几十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张小姐无意中听说夫妻间借款是需要归还的,鉴于自己丈夫的大部分钱财是婚前的,婚后的财产也掌握在丈夫手中,张小姐并不清楚有多少财产,也不清楚财产位于何处。虽然现在夫妻感情还不错,但她担心万一丈夫变心,或者自己人老珠黄后,丈夫让自己还钱怎么办?
【律师解答】
望着张小姐美丽的脸庞,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我只能提醒她:你的丈夫是很有前瞻意识,在不少法院还没有认可夫妻间债务的时候,已经让你书写借条,并且转账给你,保留好了一定的证据,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笔借款由于是用于张小姐个人物品的购置,故而需要归还。婚姻法的立法越来越冷漠家庭人际关系,更加注重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进步亦或是退步?作为一个律师,我无法作出评判,但可以提醒婚姻当事人,夫妻间借条不能随便写。如张小姐这种情况,尽管她声称丈夫非常爱自己,百依百顺,有求必应,但其丈夫让她打借条足以说明了一切,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张小姐购买奢侈品为个人所用,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必需品,向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如果没有其他归属方面的约定,她需要向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而不是向丈夫个人归还。如果双方发生离婚诉讼的,借款方只需要向对方归还借款金额的50%就可以了,另外50%本身就属于借款人所有。
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候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如果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人归还时间向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如果约定向一方归还的,归还后就属于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之间看借款协议不能看作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分配的书面约定。
目前有争议的是,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归还给夫妻共同还是归还给个人,那么归还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目前有待进一步解释,沈律师个人认为借款时候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或者妻一方为借款人,可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的,处分时候实际是妻或者夫代理另一方进行处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是共同出借人,其中一人及时出借人,又代表了另外一方出借,借款人一方是向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实际是自己向自己和配偶借款,故而归还时候应当向借款人(包括配偶和自己)还款,所归还的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转变为出借一方的个人财产。
听完我们的法律咨询,张小姐打定主意,要向丈夫把借条要回来,或者让丈夫写个欠条作废的承诺,但这次百依百顺的丈夫却坚决不同意,所以我们认为张小姐必须做好将来还钱的准备。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