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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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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个人婚前股权投资的婚后收益为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110
【案情回顾】
1996年6月,杨某(男)依法注册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出资80万元,其在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80%。1997年7月杨某与婚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0年3月1日,胡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杨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委托审计后予以分割。杨某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共同财产范围问题争执不下。截止到2000年2月29日,杨某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88%的股权。双方共同财产有:三居室住房及室内设施。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财产中涉及的企业净资产作出审计,结论为:杨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180万元。法院判决:准许胡某与杨某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胡某抚养教育,杨某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居室住房及室内设施归胡某所有;某有限责任公司中杨某名下的股权归杨某所有;杨某支付给胡某财产折价款30万元。
【律师点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杨某婚前在某有限公司出资额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增资扩股以及杨某以其个人婚前财产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此进行了分割,判决某有限责任公司中洋妞名下的股权归杨某所有,杨耨支付给胡某财产折价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