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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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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约定了抚养费 遇到重大事件也可“反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19
【基本案情】
博博2008年2月出生。2011年,父亲王某与母亲何某协议离婚,约定博博由母亲何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博博18岁,其余一切费用都由何某支付。2012年11月,博博被查出患白血病,前期在医院共计花费40万元。其中,医保部门报销14万元,亲戚朋友捐赠4万元,王某支付4万元,剩余18万元由母亲何某支付。2013年,博博在母亲何某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何某共同承担22万元的治疗费用,并对博博后期的治疗费用进行相应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分担治疗费用。
【律师点评】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离婚时通过协议确定婚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成为“劳燕双飞”的双方预防未来产生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划分等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干预。但是,夫妻双方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关系的消灭。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2款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第2款关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双方的协议是可以变更的。
综上,本案中因博博患白血病而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合理的要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