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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起诉儿子要求降低抚养费 称付不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4

  因为有外遇,东北籍男子林某与妻子通过法院调解,将房车都给了妻子,并答应每月给儿子6000元的抚养费。在净身出户后,男子以自己收入不高,无力支付高达6000元的抚养费为由,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决将抚养费数额降低到每月600元。

  2003年8月,31岁的林某与小他5岁的刘某登记结婚。2005年年初,儿子小辉出生。林某在海南市县任工地监理,刘某和儿子在海口工作生活,夫妻俩两地分居。2009年,因为林某有了外遇,两人决定离婚。经过法院调解,海口的房子、车子都给了刘某,儿子小辉也由刘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至小辉独立工作。一开始,林某给了10个月的抚养费6万元。之后,林某没再支付抚养费。后来,他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每月工资3000元,要租房生活,还要赡养年迈的父母,钱根本不够花。因此,林某将小辉起诉到法院,请求将抚养数额由原来的每月6000元降低到每月600元,直至小辉年满18周岁,并免除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同时,林某还希望,可以在假期带着小辉回老家探亲。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林某与刘某离婚时,虽确定小辉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林某目前的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除该工资收入外并无其他收入,而刘某有固定收入且经济状况尚可。至于小辉的探视权,法院认为,林某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小辉的生活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未征得小辉法定代理人刘某的同意下,林某擅自提出变更双方达成的上述探望的时间、方式,因此,其要求小辉在假期随其回老家探亲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林某与刘某各自的收入状况,龙华法院判决林某每月支付小辉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辉独立工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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