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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 “散伙”后男子拒给孩子抚养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31   点击数:16

  近日,天津市法院宣判了多起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引发的子女抚养案,尽管孩子由一方抚养,但法官均判决另一方承担抚养责任。法律人士表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不能对孩子大撒把。

  【基本案情】

  2011年,武清区女孩付某与男友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六个月后,付某生下了一个孩子。付某和高某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后,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孩子随付某生活。高某一直没怎么尽抚养义务,付某感觉有点过分,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高某在庭审中表示,他现在的经济收入有限,且需要赡养父母,所以不同意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所生之子与婚生之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二人作为父母对于孩子均有抚养教育义务。考虑到原告和被告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生活需要,以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80元为宜。

  【律师解析】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非法同居生育子女由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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