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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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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成年高中生索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1 点击数:15
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但对于正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亦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近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成年高中生状告生父索要高中阶段抚养费案件,判决由生父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913.36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
小丽出生于1996年2月,一岁多时父母离婚,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父则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她18周岁为止。小丽于2014年6月被某高中录取。虽已成年,但她仍然需要继续在校接受高中教育。8月20日,小丽便以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刘某从2014年9月1日至高中毕业止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500元。刘某则辩称,刘艳丽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义务继续承担其抚养费用。经过审理,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女儿刘艳丽抚养费913.36元直至其高中毕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虽然已年满18周岁,但其尚在校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情形,给付抚养费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高中阶段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系双流县某单位职工,月总收入4566.8元,综合考虑原告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抚养费数额按照被告月总收入的20%计算。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