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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停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该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35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由一方抚养,他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97条、98条的规定,书面裁定停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先行给付;该裁定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立即给付。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一方的抚养教育责任尚且不能免除,更何况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一方若为此停止支付子女教育费,则显然于法无据,也是极其不道德的。

  因此,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拒付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的。如果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98条的规定,即使法院对离婚的诉讼尚未做出判决,夫妻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停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先行给付抚养费,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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