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方停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该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35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由一方抚养,他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97条、98条的规定,书面裁定停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先行给付;该裁定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立即给付。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一方的抚养教育责任尚且不能免除,更何况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一方若为此停止支付子女教育费,则显然于法无据,也是极其不道德的。
因此,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拒付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的。如果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98条的规定,即使法院对离婚的诉讼尚未做出判决,夫妻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停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先行给付抚养费,并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