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抚养费 > 正文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法律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09   点击数:24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北京律师事务所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北京律师事务所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给付:北京律师事务所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北京律师事务所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