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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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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居男女因子女抚养起纠纷 凭一纸分手合约索要18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4 点击数:16
核心提示: 仅凭一纸分手合约,索要18万元分手费!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针对原告的巨额分手费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系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农历五月初六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在同居期间,2011年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现跟随原告生活。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签订了分手合约,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自此两人分开。2015年7月2日,原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王某某由其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18万元。
庭审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分手协议书,上面载明“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止”,根据计算,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子女费18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虽于2013年12月26日协议非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非婚生女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其生活习惯,以继续随原告生活更为事宜。因原、被告均系农民,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子女抚养费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更为公平合理。依法判决非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王某带领抚养,被告冯某支付子女抚养费54000元,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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