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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一次性付抚养费,能否改为分期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5   点击数:42

  张某在成都是青羊区中心医院产下小马,在小马的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父亲为马甲。

  小马出生之后,马甲曾书写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为:“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协商分手,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所有。小孩抚养费50万(伍拾万)元整,抚养至18岁,小孩户口由我本人马甲负责,女方(张某)信用卡由我男方(马甲)支付,知道卡还清。50万一次性付清,户口一切费用由(马甲)支付,信用卡17万由马甲支付。

  以上这点费用为期一个月付清,本人马甲如没偿还能力,用房子做抵押”。现在小马一方起诉要求马甲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人民币50万元。

  小马一方坚持要求马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万元,马甲则表示,一、其曾结婚,次月离婚,目前单身,现居住于其母亲所有的土桥村房屋内,名下仅一套青羊区的房屋;二、目前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同事张某也不一定把钱全用在小马身上;三、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计算至小马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以后小马入股有其他重大开销,也愿意承担。

  一审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马为马甲的非婚生子,现由其生命抚养,马甲理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定期支付。对此结合双方陈述以及在案证据后,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一般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本案中,马甲在小马出生后曾写下一份协议书,在该协议书承诺一次性支付小马抚养费人民币50万元至小马十八周岁止,该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马甲虽然抗辩其目前无支付能力,然目前马甲的收入情况与其所属的订立协议书时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且马甲在该协议书中写明;“、、、本人马甲如没有偿还能力,用房屋做抵押、、、、”,说明马甲在作出该承诺时对于自己的履行能力也做了充分和慎重的考虑。

  综合上述理由,小马一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应予支持。据此,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马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小马抚养费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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