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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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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方下岗无稳定收入 法院按照当地城镇月收入标准判决费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21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时,一般会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支付能力;(3)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上述三方面因素,作出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找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其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
被告:张某
原被告于1990年1月2日登记结婚,于1990年11月25日生一女孩张晓,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年初双方分居,夫妻感情以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2001年被告因工作原因原工作单位产业调整而下岗,之后一直未有未定工作。
【法院审理】
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双方均同意离婚,依照《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张晓年龄已在10周岁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张晓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故应准许张晓由原告抚养,被告定期支付费。因被告已经下岗,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城镇居民一般月收入600元计算,由被告承担20%每月负担12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32条、第39条、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婚生女张晓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03年7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20元(每年分两次给付,时间是当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每次负担抚养费的一半,2003年7月1日应付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律师提示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时候,一般来说会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负担能力;(3)父母的支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找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其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沈辉律师提示你,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人们的第一反应通常是工资收入的20%-30%,但是法院在实践审判的时候只是将20%-30%作为一种审判的参考依据,而真正作为法官审判思路的依据来自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3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