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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闹离婚,雪藏孩子能否夺得子女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64

  结婚六年,育有两个孩子,赖女士辞掉工作,全心全意料理家务,没想到丈夫频繁玩失踪,干脆异地分居两年,最后竟将孩子雪藏,提起离婚诉讼,不让赖女士见子女······

  自从孩子被丈夫带走后,赖女士每天拼命找孩子,希望打听到孩子的下落,可惜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簿公堂后,丈夫声称,雪藏孩子是不得已的办法,赖女士有暴力倾向,他要争取子女抚养权。

  赖女士辩称,自己含辛茹苦地抚养孩子,两个孩子均是母乳喂养长大,丈夫采取不道德的手段,偷偷藏匿孩子,难道就没有法律禁止这种行为吗?

  那么,在离婚诉讼阶段,通过雪藏孩子,争取子女抚养权,有无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负有照顾、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

  “法发〔1993〕30号”文件强调,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诉讼离婚阶段,男方故意雪藏孩子,爆料女方有暴力倾向,若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女方可能对孩子造成人身伤害,显然无法得到法院认可,并非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方式。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妻子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

  现行法律强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支付子女抚养费,并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更改子女姓名,亦非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针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父或母有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鉴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来看,即使父母分居,仍有抚养和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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