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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孕产下龙凤胎:父亲离世引发抚养权纠纷案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7   点击数:26

 

  2007年,罗文与刘阳登记结婚,此时两人均系再婚关系,罗文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儿子由罗文抚养。刘阳与前夫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刘阳因为天生患有不孕不育疾病,在表达了希望能抚养与罗文有血亲关系的子女这一愿望后,两人就代孕事宜达成一致。此后,由罗文通过中介操作具体的代孕事宜,即将罗文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形成受精卵,再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卵子提供方及代孕方并非同一人。2011年,代孕者在湖北武汉产下一对龙凤胎。刘阳及其父母遂前往武汉租房照顾新生儿,2个月后携这对子女返回上海。

  刘阳称,回到上海后,因为孩子身体不好,经常生病,所以她和她的父母便在位于杨浦区的家中照顾孩子。直到孩子一岁之后,她才回到单位上班,孩子继续由外祖父母和保姆照顾。从孩子出生到罗文去世的3年时间里,身为祖父母的罗氏夫妇从未前来探望过孩子,倒是罗文每月都会带上她和孩子去位于七宝的祖父母家住上半日。对于刘阳没有生育能力一事,罗氏夫妇称他们知情。但他们指出,刘阳起初一直对他们宣称做的是试管婴儿,而不是代孕,更没有告知他们卵子是购买的。罗氏夫妇进一步提出,罗文很有可能并不知道孩子与刘阳没有血缘关系。对此,刘阳表示,她曾尝试过试管婴儿,但医生告知她很难产生优质的卵子,所以罗文才会想到购买卵子来找人代孕。而且代孕的具体事宜一直由罗文在联系,她无法隐瞒购买卵子这一事实。

  在孩子出生后,罗文只做了他与孩子的血缘鉴定,而没有要求鉴定她与孩子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刘阳认为,这也足以证明罗文事先知道孩子与她没有血缘关系。

  一审判定:祖父母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2015年7月29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公布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该规定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人工受精,孕母应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而本案所涉及的生育方式是代孕,目前尚未被法律认可,因此不适用于该复函。

  本案证据证明,罗文为两名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同时排除了被告刘阳系两名未成年人生物学母亲。庭审调查也表明,被告刘阳既不是孕母,也不是卵子的提供者,其与两名未成年人无任何血缘上的关系,故被告刘阳不能以亲生母亲的身份获得抚养权。罗氏夫妇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主张两名未成年人的抚养权。

  没有血缘关系是否就意味着没有抚养权呢?

  法官表示,在中国父母子女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法律仍然确定了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子关系。由于此种血亲非自然形成,而系依法律设定,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与两名未成年人之间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因为拟制血亲关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加以认定。但由于本案中提供卵子的“基因母亲”、怀孕的“孕生母亲”和事实上抚养孩子的“养育母亲”均不相同,所以“养育母亲”是否构成拟制血亲并无法律规定。再加上代孕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法律不认可其能产生合法的拟制血亲。

  因此,法院不认为刘阳与两名未成年人之间存在拟制血亲关系。既然刘阳与两名子女既不存在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作为祖父母的罗氏夫妇应享有对孩子抚养权。

  刘阳认为,该判决没有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遂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开庭:法官指出三个焦点问题

  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双方都没有补充事实和新的证据要提交。在核对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法官指出了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

  1.刘阳与代孕所生的两个孩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拟制血亲关系?

  2.如果刘阳与两个孩子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罗氏夫妇是否在法律上拥有主张抚养权的权利?

  3.如果刘阳和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罗氏夫妇又没有法律上的抚养权,这种情况下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对此,刘阳的代理律师认为,刘阳可以以继母的身份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生母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孩子看作罗文的私生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刘阳作为罗文的妻子,可以看作孩子的继母。”

  上述律师表示,即使刘阳与两个孩子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罗氏夫妇也没有权利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依据我国法律,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权利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孩子的亲生母亲,也就是卵子的提供者或者代孕母亲已经死亡。”

  该律师同时指出,罗氏夫妇已经是八十岁的高龄了,年龄和身体条件并不适合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而且他们与孩子没有很深的感情,也没有强烈的抚养孩子的愿望。在一审时,他们曾提出要把孩子交给远在美国的姑姑抚养,这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刘阳也表示,自己作为幼儿园老师,每个月有1万多元的收入,父母在上海市中心也有一套房产,加上丈夫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长大。

  罗氏夫妇的代理律师反驳道,最高院复函规定孩子的母亲需要完成提供卵子、分娩、抚养孩子,才能认定为孩子的母亲。在非法代孕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刘阳是孩子的母亲。此外,认定继母关系是要求孩子在婚前出生,刘阳明显不符合这一情况。对于罗氏夫妇是否具有抚养权,律师表示:“孩子的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出于金钱关系才生育的孩子,她们没有意愿抚养孩子,我们应当认定两个母亲没有抚养监护能力,根据法律规定,罗氏夫妇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法官表示,由于此案涉及人身关系的认定,因此不进行调解,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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